本报讯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太原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近日,县委、县政府出台《清徐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清徐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职责体系及问责制度。县委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办)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办),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真抓实干,周密部署,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不断提高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我县环境质量。
根据《规定(试行)》,村委会(社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有: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严格执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秸秆焚烧、非法排污、土小企业、违法建设等污染问题及新出现的污染源,及时上报并协助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乡镇(街办)和环境监管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县委、县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建立综合督察制度,对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督察。将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县各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县委、县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办),县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半年跟踪落实和年度考核)。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其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乡镇(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