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县域*采风总第2490期 >2013-03-24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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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发日期:2013-03-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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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源镇西关村韩女士问: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答: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新婚姻法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第二,办理的程序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徐沟镇西北坊村赵先生问: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吗?
  答: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这是父母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子女负有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拒不履行法院关于给付赡养费的判决的,父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仅生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养父母也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赡养费,继父母也可以要求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相对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赡养义务而言,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要以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为条件。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则生父母与该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生父母无权再要求被其送养的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有经济能力的养子女自愿给予亲生父母生活费等帮助的,法律不予干预。
  ■东于镇新民村陈先生问:子女能否以父母再婚为由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答: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父母有权决定并选择自己的婚姻,子女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状况也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有任何改变,所以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三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子女,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