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促进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特制定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奖举报制度,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利用B超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对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3、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4、个体医疗机构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5、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6、歧视、虐待、遗弃、拐卖、残害女婴的;
7、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的;
8、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醒目标志的。
二、实行有奖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举报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举报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并尽可能提供线索,举报人应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便于查实。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1、举报违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2、举报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3、举报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4、举报个体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从事人工终止妊娠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5、举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奖励人民币500元。
6、举报歧视、虐待、遗弃、拐卖、残害女婴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7、举报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5722467 5727315 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为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做出积极的贡献。
清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清徐县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奖举报制度
作者: 时间:2013-09-27 次数:210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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