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镇 时间:2013-05-26 次数:650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省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有序推进扩权强县工作,规范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特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乡镇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业技术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等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范围服务和公用事业设施等。
  乡镇村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院(所)、敬老院等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包括农村居民多层住宅楼及住宅小区。
  二、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审批的原则
  坚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土地,不得动工建设,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审批村民住宅。
  2.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乡镇要结合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量,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未利用地、老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村民住宅用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宅或批地建房。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搞商品住宅开发。
  3.科学统筹安排
  坚持实施城乡规划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开展城中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多层居民小区和公寓式住宅区,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和人口迁徙造成的“空心村”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引导农村居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坚持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的原则。农村村民申请村民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应充分利用原有村民住宅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开垦条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统一受理,集中审批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发展,统筹城乡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县政府成立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
  主任:许国平(副县长)
  副主任:倪晓春牛建忠马春亮
  成员:发改局、房地局、环保局、地震局、供电局
  下设办公室由国土局、住建局相关人员组成。地点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局副局长马俊芳担任。
  四、审批程序及办法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采取每年两次集中审核、分期审批的办法,于每年一月、七月两个月进行集中审核,具体时间由审批委员会确定。(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持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落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材料,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地震及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的,还应当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书面审查意见,填写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意见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县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核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二)农村村民住宅需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确定建房对象填写村镇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按照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填写村民建房占地审核意见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县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核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公布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三)用地标准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不得低于5层,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大于25%,新村点内公共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30平米以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审批事权下放,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工作中要以保障农民利益、保障农村发展为重点,密切配合,确保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农村,深入到基层。(二)明确重点,强化指导此次审批事权下放,审批制度改革所涉及的事项多、专业性强,各乡(镇)、县国土、住建、规划、发改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重点,针对审批事项的重点、难点环节,在政策、程序和技术上强化指导,确保各审批事项的顺利规范实施。(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内部监督及批后监管,严格审查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冒用村民名义私自倒卖村民住宅,确保村民住宅真正落实到户。(四)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超占土地、超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确保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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