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作者:本记 时间:2013-05-22 次数:163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编者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顽症。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为了给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本报从今日起特开设“严规划、拆违建”专栏。
  本报讯5月17日,多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对伫立东湖北岸6年之久的一幢烂尾楼实施了拆除,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对徐沟镇的10余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了断电停水处理,由此,正式拉开我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大幕。
  此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县城范围内未经国土、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施工。对构成实体性违法、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予以拆除。凡未经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不符合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擅自以新农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联建协议,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一律无效。已经交易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对已经审批但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布局、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外立面等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接受处罚;对擅自增加容积率的,要加倍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侵占道路、绿地、文物保护、高压走廊等控制地带的,限期拆除;对影响城市景观烂尾楼工程,限期进行整改。对房地产开发和村民建房过程中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为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县还建立了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书记车建华,县委副书记、县长王琳玉担任主要召集人,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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