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镇吴村村民潘振文:
你(单位)于2015年—2019年5月占用清源镇吴村铁路用地472.31平方米(合0.71亩)建饭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8年版《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自然综执罚字〔2023〕140121100号),并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清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电话:0351-5722337 地址:清徐县文源路东段48号
清徐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9月25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作者: 时间:2024-09-25 次数:100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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