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作者: 时间:2024-09-20 次数:91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清源镇吴村村民潘阳:
  你(单位)于2022年7月占用清源镇吴村工业用地、沟渠748.19平方米(合1.12亩)建仓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自然资监罚字〔2023〕140121041号),并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缴纳罚款74819元、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清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电话:0351-5722337        地址:清徐县文源路东段48号
  清徐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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