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物权编(二) 作者: 时间:2023-06-12 次数:98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1. 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民法典做出何种规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需要多少人参与?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3.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4.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处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6.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怎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7.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
  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如何负担?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普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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