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应知应会 作者: 时间:2023-03-08 次数:178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劳务公司拒绝招收女速递员是否涉嫌就业歧视?
  【案例】某劳务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被拒,理由是因为邓某是女性。
  【分析】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民法典》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民法典》第四条、第十四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速递员职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该劳务公司的行为涉嫌就业歧视,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八五普法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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