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作者: 时间:2022-07-18 次数:755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二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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