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作者:待续 时间:2022-07-15 次数:944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禁止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向省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禁止销售、超范围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待续)
  
CopyRight 2005-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清徐县融媒体中心
清徐融媒 ( www.cuduwang.com)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351-5724342 5729429 地址:美锦北大街118号(原县质监局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