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待续)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作者:待续 时间:2022-06-24 次数:527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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