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待续 时间:2022-03-11 次数:321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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