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第十一条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分析峰谷人数和用餐习惯,对餐饮食材采购、运输、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免费提供分餐服务和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打包餐盒。
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优惠奖励、与宴席举办者签订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书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第十二条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
第十三条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餐饮食材的动态管理,避免造成浪费。鼓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餐饮食材进行捐赠、分发或者降价处理。
第十四条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或者自行资源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五条家庭应当传承勤俭持家、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养成珍惜粮食、健康饮食的良好习惯,根据实际需求采购食材并妥善储存、合理加工。
聚餐、宴席和个人外出用餐的,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用餐、打包剩餐。
第十六条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推广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
第十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利用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平台,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和其他餐饮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每年1月为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
在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期间,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待续)
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4-21 次数:371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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