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箱验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留存物流提取单据、寄递详情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禁毒条例
作者: 时间:2020-11-30 次数:200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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