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通知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六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做好戒毒措施衔接。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专职队伍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禁毒社会工作,加强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戒毒治疗服务需求,加强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建设,引导、支持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普遍开设戒毒治疗科(室)。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自愿戒毒医疗机构。
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如实登记自愿戒毒人员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待续)
山西省禁毒条例
作者: 时间:2020-11-23 次数:188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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