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戒毒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用于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三十四条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所外就医的,经依法批准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书面通知戒毒人员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待续)
山西省禁毒条例
作者:镇 时间:2020-11-20 次数:189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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