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查验客户身份,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箱验视,防止非法运输、寄递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留存物流提取单据、寄递详情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发现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物流集散地、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寄递分拣等场所,设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站点,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省际、市际公安检查站应当将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纳入日常检查工作。(待续)
山西省禁毒条例
作者: 时间:2020-11-09 次数:208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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