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以及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验,发现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以及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待续)
山西省禁毒条例
作者: 时间:2020-10-30 次数:228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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