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管理。
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但是易被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全省毒情监测分析由省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为毒情评估提供依据。
城镇生活污水等涉毒样本采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待续)
山西省禁毒条例
作者: 时间:2020-10-28 次数:290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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