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体系。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宣传产品等。
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即时通讯、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和公益广告。
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待续)
山西省禁毒条例
作者: 时间:2020-10-19 次数:175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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