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宣 用气“四”不准(上) 作者: 时间:2012-08-29 次数:170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①不准擅自增加、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用具。如需变动(如装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燃气安装、维修企业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应经燃气企业同意。②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室安装。如装在墙壁内、吊顶内、柜内、灶台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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