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宣传栏 作者: 时间:2012-08-15 次数:187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已有的城乡规划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的广场、体育场、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规划建设。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维护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职责,保证其正常使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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