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作者: 时间:2020-05-13 次数:188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支持物资供应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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