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县液化气公司开展钢瓶以旧换新工作以来,得到了广大用户的支持与配合,但也有一些用户安全意识不强,不理解此项工作,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和冲突,直接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在此有关专业人员再次提醒广大用户:用过期的钢瓶充装液化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可以说是在充装一颗颗“定时炸弹”。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期限为15年,已到使用期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报废处理,不得再投入使用。此外,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还应该定期检验,从制造日期起四次的检验周期分别为5年、4年、3年、3年。
县液化气公司负责人说,当前液化气钢瓶以旧换新工作完全是以广大用户安全为前提,并完全依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请广大用户理解与积极配合,消除钢瓶超期所带来的威胁和隐患。
警惕身边的“流动炸弹”
消除液化气钢瓶“超期服役”隐患
作者:王晋丽 时间:2012-07-20 次数:196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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