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落实处 利企惠民促发展 作者: 时间:2019-05-24 次数:119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
  1、增值税税率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相应调整。
  2、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原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实施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六、自2019年5月1日起,山西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太原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执行费率下调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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