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9-05-15 次数:235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六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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