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作者: 时间:2018-12-21 次数:193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且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以下4人与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李文斌、赵增宏、武丽明、刘亚龙。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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