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栏 作者: 时间:2018-08-22 次数:148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发布。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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