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架设电线、电缆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市貌的;(二)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交由具备渣土运输资质单位清运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二)回收的物品露天存放,影响周边环境的;(三)在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挡,未采取抑尘措施的;(四)在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的,责令其改正,每立方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5-30 次数:345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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