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宣 燃气用户禁止以下行为 作者: 时间:2012-05-25 次数:510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①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②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④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⑥盗用燃气;
  ⑦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法律责任
  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②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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