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一)对摊点管理不力,致使摊点乱摆乱设,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秩序的;(二)对车辆乱停乱放以及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管理不力,影响交通秩序的;(三)对乱倒乱扔垃圾和清运不及时等行为管理不力,造成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脏乱现象严重的;(四)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五)对建设工地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六)对违法建(构)筑物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的;(七)未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关信息的;(八)接到数字化城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后,未及时处置的;(九)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5-23 次数:275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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