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二)未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适时部署,未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求的;(三)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四)在城乡清洁工程考核中,排名末位,问题严重得不到及时解决的;(五)在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中,进度迟缓或者反弹严重的;(六)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5-18 次数:314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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