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作者:郭永萍 时间:2017-11-22 次数:106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我县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且各类优抚对象提标金将于近期内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补助标准。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560元/月·人。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两参”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550元/月·人。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390元/月·人。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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