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两企业因危废管理不规范被处罚 作者:二 时间:2017-05-08 次数:275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认真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职责,近日,省、市、县环保部门联合行动,对我县5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的要求进行了现场检查考核,其中两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因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暂存库不规范等问题,被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相关条例,对两个产生单位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目前,我县正在开展铁腕治污专项行动,环境执法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各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要性,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自查,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整改,规范警示标志标识;建立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管理制度;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危险废物贮存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等。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水平,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链接】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三)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四)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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