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和优惠待遇 作者: 时间:2017-04-19 次数:182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凡在本县范围内生产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公路、铁路、客运等交通运输业)、驻清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常住居民、暂住人口等生产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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