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户(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5元/户·月;
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清部队105元/吨;
三、酒店、旅馆、招待所、桑拿12元/床·月;
四、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1.2元/m2·月;其他经营性商铺、门店1元/m2·月。
五、农贸、集贸市场摊位1元/个·天;
六、长途客运车辆2元/座·月。
不在以上收费范围内的,按所属行业归类,分别征收。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作者: 时间:2017-04-12 次数:166 语音阅读:
CopyRight 2005-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清徐县融媒体中心
清徐融媒 ( www.cuduwang.com)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351-5724342 5729429 地址:美锦北大街118号(原县质监局办公楼)
清徐融媒 ( www.cuduwang.com)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351-5724342 5729429 地址:美锦北大街118号(原县质监局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