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年度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工商质监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
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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