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专栏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作者: 时间:2017-01-16 次数:150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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