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16-12-14 次数:158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清徐县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三、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登记信息变更的;
  2、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复停业的;
  3、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简易征收方式认定等涉税事项认定的;
  5、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的;
  6、办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重大涉税情况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
  7、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8、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未办理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办税人员信息与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一致的,可通过基础税源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核实确认信息采集;信息登记不一致的,务必于12月31日前到清徐县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实名办税相关信息采集手续。
  十一、纳税人办税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税人员发生变更15日内到清徐县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咨询电话:2950926
                             
  特此公告

  清徐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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