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局为零售药店定“新规” 作者:连峰 王艳平 时间:2016-12-09 次数:179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为引深冬季药品安全整治行动,近日,县食药监局“开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新规”。“新规”要求,2014年至2015年换证及新认证零售药店,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农村药店和老药店,到2017年12月31日前,必须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将药店的法人或者负责人变更为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担任,药店必须配备职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逾期未达到要求者,一律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因上述原因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如果有经过确认复核通过的从业药师在岗执业,从业药师可以继续执业到2020年12月31日,但此间从业药师必须连续执业并参加从业药师继续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否则将取消从业药师资格。
  上述零售药店只要发生变更事项,必须将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变更为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担任,并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药审核。鼓励零售药店提前变更,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该局要求,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一律依法查处,严重的收回GSP认证证书,直至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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