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 作者:郭永萍 时间:2016-11-21 次数:119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根据《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县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提高的标准为: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补助标准。二是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是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510元/月·人(6120元/年·人)。四是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两参”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500元/月·人(6000元/年·人)。五是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340元/月·人(4080元/年·人)。六是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以上各类优抚对象的提标金将于近期随第四季度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足额发放到位。
  
  
CopyRight 2005-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清徐县融媒体中心
清徐融媒 ( www.cuduwang.com)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351-5724342 5729429 地址:美锦北大街118号(原县质监局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