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调整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作者:郭永萍 时间:2016-10-17 次数:181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我县决定从今年1月1月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40元调整为221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30元调整为1770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5元调整为1330元。
  我县共有1——4级伤残军人3人,其护理费已随第四季度抚恤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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