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 共创和谐社会 作者: 时间:2012-03-28 次数:314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严禁发布的广告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②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③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④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⑤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⑥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⑦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⑧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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