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职能定位实践与思考
作者:杜三春 时间:2016-06-06 次数:228 语音阅读: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各地组建整合方案也相继制定出台,其核心就是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统一在平台进行交易。事实上,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在好多地方已推进多年。我在县招标办公室从事招标监管工作二十余年,2013年8月县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借调到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至今,从工作实践和理解认识角度出发,我仅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后各方监督职能定位进行如下分析。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前监督职能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对交易活动中相关监督作出规定,但都没有提到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容。如何科学合理定位平台各方监督职能已成为平台整合中最重要的内容,这也是各地实际运行把握最难、各界专家学者争论最多、意见分歧最大,且在国家下发整合建立方案后国家发改委又于今年3月份下发《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重要原因。我理解如下:
国家层面,在《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中对监管职能规定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应相互分离”,要求发改革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在源于国家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规定,原则性地指出平台建立后的监督,但缺少平台组建后成立什么性质的平台管理机构、机构监督职能如何定位等内容,方案是不够完整的。为此,国家发改委拟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监督管理作出描述,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依法履责。”可见,在国家层面基本未规定平台管理部门在交易活动中的监督职能。因而对平台的定位是比较模糊的。如平台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缺少,不足以支撑平台组建后参与各方的监督职责履行,需要进行较大的补充完善。
地方方面,各地制定出台了平台交易活动中有关监督职能的规定或办法。如以人大立法形式进行规范的,较为典型的是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进入平台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更多是以政府文件出台办法,如甘肃省省政府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设立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服务。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
我县平台组建以来,县公管办作为平台管理机构,其监督职能定位以组织监督、程序监督、考勤监督为主。主要体现在监督涉平台工作的各环节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实施了监督,落脚点在监督行政部门人员的在岗履职情况,而项目的资格审查、现场评审、投诉处罚等业务方面还是由行政部门监督。但鉴于县直部门在实施项目招标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且又缺少对招标监督工作熟悉的专业人员,平台有时会提出建议性监督意见,但最终由行政监督部门决定,但也存在监督职能定位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的问题。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模式及利弊分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涉工作的监督,我理解为是指除项目决策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监管外的从项目进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开始一直至确定承包人的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目前各地交易平台监督模式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
模式一:平台机构负责运行、服务,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这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相近,将平台的运行和服务以平台机构负责为主,而监督职能交由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如山东省。这一模式有利于行政监督部门针对本行业特点在评标办法、资格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出台相关规定,方便与上级部门对口衔接。其弊端是弱化了平台成立的目的,组建平台是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交易活动和监督集中到平台上进行,如仍是“同体监督”,而平台机构只提供信息场所等运行服务,则交易活动很难实现公平、公正。
模式二:平台机构对行政部门再监督。行政部门按法律、法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由平台管理机构对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综合监督,如青海省、湖北省。采用这一模式的地方居于多数,最大的好处是多了监督的一方,双方相互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避免“暗箱操作”、“萝卜招标”等不公平现象发生。但如不能合理确定职能职责,很容易导致存在意见不同时谁监督谁、这不该你管或该你管不该我管的问题,且需平台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招标投标知识和能力,否则难免工作扯皮推诿,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模式三:成立综合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整合原属于各部门的监督,单独成立统一集中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进入平台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如安徽省蚌埠市。蚌埠市在机构改革中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结束该领域行政监管“九龙治水”的现状。作为试点模式,有利之处是体现了集中、整合、统一,有效根本解决“同体监管”问题,运行会更加顺畅。但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不符,缺少法律依据,很可能形成法律诉讼。
我省今年2月份制定下发了《山西省政务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政务办职能为负责管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纳入省级平台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见证进场交易全过程。但由于正处于组建阶段,且只是机构成立文件,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是否行使并未涉及,还有待在下一步运行中探讨。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职能定位思考及建议
综上所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职能如何定位,既面临现有法律法规和各地政策文件的不一致、又有整合建立统一平台后实际操作运行的诸多需要完善和明确的内容。整合工作很难一步到位,规范运行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可如何合理确定已成立交易平台各方的监督职能又迫在眉睫,需尽快定论。在国家正式制定出台规定之前,我想可从以下四方面定位平台监督职能:
1. 坚持依法监督。平台组建后,必须理顺各方监督职能关系,明确平台管理机构监督与部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作为平台管理机构,应主要承担场所治理、效能监察、人员纪律、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侧重于组织监督、程序监督、纪律监督。行政监督部门仍按现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实施监督,侧重于不同行业部门对招投标业务的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是对内部管理及部门监管的再监督。参与各方不宜越位履行监管职责,鉴于县级各部门缺少专业招投标业务人员,如平台机构有能力可协助部门提出建议性监督意见作为部门参考。
2. 坚持协调监督。为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参照国家建立的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各地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平台组建初期尤其重要,否则导致推诿扯皮,事倍功半。
3. 坚持专业监督。这里的专业,主要指平台机构要抽调熟悉招投标业务的专业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平台整合后,交易活动的监督要涉及各部门过去制定的各种法规文件,有很强的法律法规知识要求,一旦造成大的失误将影响到平台的公平诚信,整合统一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4. 坚持公开监督。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其核心就是要公开,无论是电子化系统、流程管控,还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等能公开的都要公开,用公开来接受各方监督,推动平台交易活动遵规守矩,依法开展。
(杜三春,系清徐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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