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3-16 次数:305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
  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洒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
  第四十条在行车道、路口流浪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民政、住建、城管、工商、房产、经信等部门配合,按照职责规定依法管理。
  第四十一条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划片包街、不间断巡查等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依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筑工地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当分别设置、布局清晰,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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