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3-14 次数:311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第三十六条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
  第三十七条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灯停走、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车辆在道路两侧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整齐。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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