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二)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
第二十六条宠物在城市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携宠物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雪,达到路面净、便道净,无积水、无结冰。主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次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3-02 次数:275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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