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发展和改革局提醒告诫函 作者: 时间:2016-01-01 次数:114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各零售经营企业:
  元旦春节将至,为促进节日市场繁荣稳定,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消费、发展经济,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规定,清徐县发改局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经营者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优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三、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
  四、发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时,经查证核实,本机关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经营者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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