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年10月1日起,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面提高,并将随第四季度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足额发放到位。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全面提高。在现行基础上,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47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
此外,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提标
作者:郭永萍 时间:2015-11-13 次数:205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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